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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生命空间: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的共生与发展

发文时间:2018-07-12

流动的生命空间: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的共生与发展

袁晓仙

跨境河流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和生态等问题,都具有全球关联性和超国界、超民族、超意识形态性,任何个体、群体和区域行为的排他性活动都会对整个河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最根本的是水和生态。流域内发展的差异和沿岸生态共同体的环境保护需求,要求人类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从局部问题提升为流域共同体的全局问题,保障河流生命空间和维持生态健康状态,推动全域河流治理意识和行动从被动转向主动自觉的变革,促进全域内河流治理新实践的整体发展。

河流的生命空间与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

河流是流动着的生命空间,是一个开放、包容、无疆界的特殊空间,包括河流本身及其影响的全部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串联并供养着无数具体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并将它们有机联系在一起。河流和周围的环境相联,孕育了独特的河流生态系统,丰富的河流资源如物理、生物、化学资源等,不仅直接滋养着河网内各类生物体如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微生物等,也间接地供养着河岸傍水地带的各类生物和沿岸陆域社会中依靠农业、渔业和航运等为生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流动的河流中不同位置的不同空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使河流拥有众多小生境(如河床、河岸、河滨、河漫滩等),供养着不同生态位的物种,如河流从上游输送的泥沙,在低洼地、河滨傍水地带和入海(湖)口造就湿地,给鸟类、哺乳动物等野生动物提供优良的栖息环境。对河流生命体来说,若要流动的河流给整个河流生态系统提供养分,就必须保证河流的纵向、横向和垂直向的连贯性和流通性。

河流的流动性决定了河流资源开发利用的“公有悲剧”性特点,如流域内渔业资源属公有,过度捕捞使诸多鱼类濒临灭绝,导致渔业资源不断减少和生态破坏。跨境河流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共通、全流域连贯特点,无法区分影响疆域,流域内任一区域的生态破坏将导致全流域河流生态系统的脆弱与恶化。当前,人类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陆域和水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水域的生态治理和生物恢复,更忽视了河流的自然性,若一味将河流本身的生态系统作为水资源加以利用,有意无意地弱化它最重要的生态功能,忽视它本身的生命特征,必将引发严重后果。故尊重河流自然性、保障河流的生命空间,是河流利益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要求尊重河流的自然性、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强调人类的责任担当,将人类的特殊利益和河流的共同利益相结合,将社会发展的短期利益和河流生态系统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促进人类社会与河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河流可持续发展观,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从维护人类利益和河流利益的生态视野,强调河流本身,河流与自然、人类和社会的整体性、连通性、多样性和共存性,联合流域内各国、各地区建立广泛、多层次、多形式的互动合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群体的利益主体,权责共担,围绕跨境河流资源实现经济发展、政治互动、文化繁荣、生态完整和安全稳定的协同发展,为世界各国面对的跨境河流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人与河流的利益关系网

作为大自然中开放、具有反馈调节机制的动态复杂系统,河流系统本身及河流与周边陆域、海洋、大气等形成的食物网和能源网,通过流水、输沙等实现物质循环,通过新陈代谢不断地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满足整个流域生态系统内生物生存、繁衍的生命需要,以便应对水旱洪涝、缺水断流、生态失衡和河流污染等灾害。人类与河流共处的历史证明,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高级生物,当然也参与到能量循环中,河流一旦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河流系统便成为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或人—水关系系统,具有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河流具有的自然功能、服务功能、人文景观功能等,与人类社会活动息息相关。

从人与河流的关系网来看,人与河流间的利益共同体涉及河流与社会、河流与自然间的复杂利益关系体。以生态利益联结人与河流的整体利益,旨在改善异化的人与河流的关系。大多数河流都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面临无数威胁,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的变化导致河流汇水、泥沙输移等发生改变,面源污染负荷增大、栖息地破碎化、退化加剧,土壤和水体富营养化等;外来水生物种入侵危害本地物种,河流生物物种变得单一化;水污染危及水域食物链中的高等生物(鱼虾类、贝类)乃至威胁人类健康,上下游水坝建设引发反坝争议等。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河流开发浪潮逐渐衰退,更趋向于加强河流保护和治理的原因,是认识到社会和环境成本太高。期望以水电清洁能源替代化石燃料能源的想法,使很多河流建坝现象层出不穷,但建坝又破坏河流上下游的连通性,对河流中洄游鱼类的伤害极为巨大。

人与河流间存在无法割离、相互依存的整体性和共生性关系。人与河流利益共同体的实现需以河流自然整体的生态利益为依托,陆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以保障水域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为前提,也需要制约陆域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对河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维持河流生产力和河流生态系统多样性。

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共生与发展

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普遍存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其共生与发展有三个内涵:一是维持河流本身的自然性。河流在变化着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能维持河流系统结构完整和造物、更新生产力的功能,能输水行洪和输沙等。二是流域生态环境系统多样性。河流的自我调节和更新能力,主要是能满足河流周边生态环境的需求,包括水生生物、傍水生物和周边动植物的生存需求。三是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活动相协调。河流资源能满足全流域内人类社会发展与人类活动的合理需求,发挥河流的服务功能和人文景观功能,避免河流的灾害性,创造更大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因此,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的共生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福祉而利用河流资源的同时,还要维持水循环的可再生性以及水生生态和水环境的可持续性,要考虑对河流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包括地域间的公平和代际间的公平。

丝绸之路沿线的西南地区是众多国际大江大河的发源地,包括澜沧江—湄公河、怒江—萨尔温江、瑞丽江、独龙江—伊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等跨境河流。流域内丰富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为各类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息繁衍条件,亦支撑着流域内跨国、跨流域的众多少数民族的农业、渔业、航运等活动,因河流的连通性和整体性,这些民族需要应对流域内缺水断流、干旱、洪涝等灾害,由此产生的水文化、水资源认知和利用方式等都呈现流域相似性和差异性共存的特征。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河流利益共同体的构建,需以河流责任共同体的建立和完善为基础,以实现河流的经济利益、生态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等为综合目标,以推动全流域人类社会共同发展为目的,兼容不同的价值理念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明确共同体内更广泛的利益主体的生态责任和权利,联合流域内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参与,把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作为各主体利益追求的基本约束,避免以河流生态系统为对象的“公有悲剧”,河流利益共同体的构建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西南环境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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