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以楚雄碑刻为中心
周飞
摘 要:通过考释楚雄地区的护林碑刻,归纳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描述森林、水资源等与环境有关因素的受损情况;二是倡导植树造林,以期保护涵养区水源;三是刻立封山条规,规范后人行为。文章认为,在资源开发、环境破坏与保护过程中,官民、僧俗等各方均在寻求应急和预防机制,环境保护的主体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而云南的民族习惯也对环境施加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清代;碑刻;地方志;彝族
中图分类号:Q9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5)01-0140-08
作者简介:周飞,男,厦门大学历史学系,研究方向为中国环境史。
在研究中国历史上环境与人类的关系方面,学界不仅对历代环境保护的思想、环境保护法制的形成发展、生物资源的利用、自然循环的农业模式、土地盐碱沙化的治理、传统和近代生产方式与环境的关系、健康与环境关系的认识、古代城市规划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讨论,还对森林、水资源与人类的关系从思想、行动和学理上进行了广泛的探讨。[1]学界对人与耕地、山林、沙漠、湖泊等发生关系后给环境带来的影响也有深入的研究。[2]在以往中国历朝历代的人与环境关系的研究中,有通过森林、水资源、土地、沙漠、气候等角度考察古今环境的变迁;借助管仲、孟轲、荀况等的思想来考察古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依托机构设立、法令实施、城市建设、树木种植、古迹保护方面看古人如何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3]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研究,材料是根本,因而探寻新的形式史料显得尤为重要了。
碑刻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历史资料,有着坚硬、厚重的特点,因而可以在没有精心照料的情况下,长久地保存下来。而且,碑碣的树立往往有着特定的原因,比如:封山碑用来保护山林,水利碑用来修整水利设施,桥碑用来记录桥的修建过程,墓志铭用来沿袭传统、寄托哀思等。其中与森林、水资源等有关环境的碑刻受众面最广,宣传功能十分明显。
从全国范围来看,以碑刻为媒介的环境史研究层出不穷。比如:学者们对安徽等地区护林碑的空间分布、类型划分和基本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分析;[4]对广东地区的涉林碑碣进行考察后认为森林资源的变迁与严重水患等自然灾害有着紧密的联系;[5]从清末的贵州禁渔碑刻看出各民族在利用渔业资源方面有着独特的历史经验和鲜明的民族特色;[6]山西碑刻上的禁采煤炭的诗文,利用水利的乡规民约,“水官”这一民间信仰的出现都集中反映了这一地区百姓的智慧;[7]根据实际需要,清代陕西地区约定俗成的水运秩序更是填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8]还有针对某一水域的碑刻,其内容集中反映了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治理经验、环境变迁、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智慧以及公共生态意识等。[9]此外,学者还总结出搜集碑刻的一系列方法,并对数百通的碑刻进行了分类梳理,认为上迄南北朝下至民国的一千多年以来,护林碑作为一类文化现象,先后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鼎盛与转型几个时期。此外,学者还侧重于考察清代的生态危机,揭示了护林碑大量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对森林认识的不断深入、风水意识的普遍盛行和毁林现象的日趋严重等。[10]
从上文可知,全国各地与环境有关碑刻的发现、搜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对已经掌握的碑刻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各地由于存在经济、地理、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而不同地区碑刻的特点也是十分鲜明的。位于西南边陲的云南,清代经济上以制盐业、采矿业为主,地理上属于低纬度高原和山地,少数民族众多,这些都决定了云南的碑碣有着鲜明的特点。
云南地方文史专家通过努力,陆续搜集到近200通有关森林、水利、土地等与环境有关的碑刻,并将其整理成碑刻资料集供学者研究。[11]他们根据石碑所处寺庙、山坡、村寨、沟箐等位置;官立、民立、官民僧同立等立碑人身份;封山育林、水利建设、生态自然等内容等进行了分类。[12]除了发现大量的汉字碑刻外,还找到了彝、傣、回、藏等少数民族文字的碑刻,并列举了腾冲、易门、嵩明等地的少数民族文字碑刻所记录的大量地震、天文等资料;[13]还将其按照南宋、明、清、民国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是中国人口快速膨胀的时期,滇省的生态环境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道光十六年(1836)有大臣奏:“云南地方辽阔,深山密箐,未经开垦之区,多有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穷民往搭寮棚居住,砍树烧山,艺种包谷类。”[14](道光十六年十月戊午P472页上-P472页下)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官府和社会各界纷纷勒石立碑来保护环境。尽管前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未突破搜集、整理与介绍的藩篱。云南省下辖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有着170万年前就存在元谋人的悠久人类历史,其制盐业盛极一时,民族特点鲜明。重要的是,大量清代楚雄地区与环境有关碑刻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成为可以分析研究该地历史上的生态变迁、官民关系、经济结构、民族特性的最好史料。因而本文重点采用楚雄地区的碑刻,结合实录、地方志等史籍资料,深化相关的环境史研究。
一、清代楚雄地区与环境有关的碑刻概况
笔者所知的清代楚雄地区碑刻100余通,其中以封山碑、护林碑、水利碑为主与环境有关的碑刻20余通。这些碑刻大多存留至今,或矗立原址,或为当地百姓所收藏;另有少数现已被毁,其碑文收录于地方志中。
从上表可见,这些碑刻上迄乾隆四年(1739)下至道光三十年(1850),所记事件大都为地方官府的戒律警示和普通民众的日常纠纷,从不同角度如实地反映了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为此,具有不同身份的当地人——包括官员、僧梵、公推人、民众和家族等相继通过立碑的形式发布警告、列举案例和制订法规,用以震慑和警示破坏者。时至今日,这些碑刻多数仍矗立在山林、地界、龙潭、沟菁和村口等处,尽管有的已丧失了其保护财产、改善环境和尊重民俗等社会功用,却仍不失为研究该地区环境变迁的活化石。
二、研究与环境有关碑刻的必要性
环境的破坏会引发很多社会经济问题。楚雄地区因卤水充沛吸引了大量外省移民到此制盐谋生。“多有江、广、川、黔客民在彼盘踞,大开烧锅。”[14](道光六年二月辛未P545上)楚雄制盐业繁荣的背后要承受着巨大的财政负担,例如禄丰县黑井镇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承担着大量的赋税。“元朝为云南地丁之半,是赋税中的大龙头;明朝为云南总税赋的67%;清朝中期为云南总税收的50%;清末民国初年为云南总税收的46%。”[15](P6)天顺年间由于黑盐井周边森林被砍伐殆尽,为保证盐业生产,煮盐者不得不从较远地区砍伐木材以维持燃料供应。随着时间推移,可供采薪的地方越来越远,其结果是柴薪的运输成本飞涨,燃料的及时供应亦无法保证。“所属各井盐课司,俱自办煮盐柴薪,惟黑盐井诉告艰难。”[16](正统十年元月辛丑P8)以上《实录》所载就是这段历史的真实写照。直到1933年省盐运监督使张冲调查发现,仅有10余户彝族居民定居的一平浪地区煤炭蕴藏量巨大,为此他力排众议,耗时五年完成了“移卤就煤”工程。其具体方法是通过管道将黑盐井地区的优质卤水运到了20公里外的一平浪,以当地煤炭替代原木作为煮盐之燃料,此举在大幅提高产量之余,也间接保护了生态环境。
前文讲到滥伐森林会造成水资源的难以为继,进而可能导致作物的大幅减产,甚至面临绝产的困境。黑盐井周边的森林因为被制盐业者砍伐殆尽,当水灾到来时,没有森林作为缓冲,使得该地的经济作物石榴面临绝产的困境。“石榴:有甘酸二种,接因水灾遂罕有。”[17](卷一《物产》P24)有充足的水资源灌溉土地是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反之,农业生产则必然遭受严重打击。“若山若水,系关国赋,如公山大龙箐,水所从出,属在田亩,无不有资於灌溉。”[18](P307-308)作物产量又直接关系到赋税,其巨大影响势必会使地方官员做出反应。“本州莅兹三载,日以劝农稼为事,广开水利为先,凡疏浚利导,悉穷其源,其无虞早干者,皆藉龙水,神实司焉。”[19](P324)因此,地方官为了保住税收、保住官位便开始保护水源兴修水利设施。以上种种,可谓环环相扣,充分说明了环境保护在经济、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三、环境保护的主体
根据保护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以官府为主体,以百姓为主体,以僧俗联合为主体。
(一)以官府为主体
清代楚雄地方官府所立的有关生态环境的碑刻数量众多,在保护生态环境上起到了主导和震慑的作用。探究其立碑缘由,大致有二:
一是官府发现了破坏森林、水源等现象,并意识到此种现象的延续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所产生的后果最终会影响到地方治安和财政税收,因而其积极树立环境保护的碑刻,并在碑文中晓以利害进行震慑。乾隆四年(1739)镇南州知州为保护响水河龙潭以及附近森林发布告示:“矧此龙潭泽及蒸黎,周围树木神所栖依,安可任民砍伐。准据舆情,勒石永禁,凡近龙潭前后左右五千五丈之内,概不得樵采,如敢违禁,私携斧斤入山者,即行扭禀。”[19](P324)并于乾隆六十年(1795)再次立碑警告各族百姓:“见性山寺周围及仙龙坝后,四至之内,东至大尖山顶,南至石门大丫口,西至衣栖么苍蒲阱、白土坡,北至响水河龙潭、小团山,四至分别;栽植树木,拥护丛林,以滋龙潭。该地诸色人等,不得混行砍伐。倘有不法之徒,仍敢任意砍伐,许尔等指名禀报,以严拿重究,各宜领遵勿违。”[11](P114)从镇南州衙所立的这两通碑碣来看,第一通是地方官府看到了水源地周边的森林被百姓私自砍伐之后,担心风水和水源受到破坏,进而影响水利灌溉;第二通石碑更加明确地划出了需要保护的森林四至,并号召各族百姓栽培树木,宣称如有再犯必将受到严惩。乾隆四十七年(1782)楚雄县知县陈文灿在所立碑刻中写道:“其附祠树木,仍令寺僧、附近居民公同照管,所余山场,接种新松,严禁一切践踏砍伐。”[11](P162)也是地方官府为了保护林木,勒令该地的僧俗共同进行保护。前文讲过,由于盐井周边的森林被砍伐殆尽,为了维持楚雄制盐业的持续。云贵总督曾请旨,请皇帝准许在盐井周边种植林木,以备不时之需,此议得到了乾隆的首肯。乾隆四年(1739)总督庆复奏:“滇省煮盐柴薪多向他处购买,工本愈重,灶户不免拮据。请于近井山场种树,以备日后樵苏之用。”得旨:“此亦可行之事也。但须极力查察,必使百姓不知种树之滋扰,而暗受种树之利益可耳。”[20](乾隆四年正月丁丑P340上)同年乾隆谕:“黑、白、琅等盐井,旧有规礼银二千八百余两,归入公件项下,充为公事养廉之需,在于每年发给薪本银内扣解。在当日柴价平减,灶户就能供办。闻近年以来,童山渐多,薪价日贵;兼之卤淡难煎,所领薪本不敷购买柴薪之用,灶户未免艰难,所当酌量变通,以示存恤。着将白、琅二井礼银二千六百五十六两,黑井锅课银二百四十两免其扣解,俾灶户薪本较前宽裕,所有公件项下不敷银两,统于铜息银内拨补发给。该部可即行文滇省督、抚之。”[20](乾隆四年八月戊戌P501上)从诏谕来看,皇帝不仅同意了在井边种树以备不时之需的建议,而且还免除礼银,减轻了灶户的负担。
二是百姓之间因资源纠纷而对薄公堂,官府在判决后,树立碑碣以警示百姓,希望此类事情不要再发生。道光三十年(1850)嘉分州百姓举报有人私自砍伐老窝山的森林,官府查明进行判决后,勒石如下:“一不得放火烧山打猎。一不得筑窑烧炭烧石灰。一不得开挖采□种地,一不得采取柴薪。一不得放牧牲畜。以上诸条俱系有关水源来龙,仰大村里乡约递年稽察,如有犯者,该乡约□禀报究治。嗣后倘有再赴老柴山箐刊伐一草一木,以及开挖种地筑窑烧炭者,许该乡保等指名俱禀,以凭琐拿到案,不特治以应得之罪,且必从重罚银,充合草木损毁。若隐不报,并及是案严惩。本分州言出法随,决不稍宽。自示以后,尔士民互相稽察加以维持,庶泉源远长,世无涸□,利民饮水灌溉矣。”[19](P369)碑文警告后来者不要从事任何破坏环境的活动,并要求该村按照乡约进行检查,百姓之间亦应该互相监督。
官府所立碑刻有鲜明的特点。行文上,辞藻颇为华丽。为了显示其权威部分亦不免夸大危害、危言耸听,但其要求可能没有考虑百姓的生活实际,有“一刀切”之嫌。比如,百姓日常生活对柴薪的需要是刚性的,不会因为官府禁令而放弃樵采,因此一味地强调封山护林很难达到预想效果。位置上,官府所立石碑多半立于府衙门前,不过在村庄户院等案发现场也时有所见。
(二)以百姓为主体
百姓所立的环境保护碑刻数量庞大,内容丰富,不仅能体现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而且可以从中看出他们的家庭关系、宗族关系以及官民关系。有一通碑文是这样说的:“村内婚丧祭需用木料等项目,勿论人已上山,必须报名树头,方许砍伐。如违,罚钱三钱。”[11](P183)以上碑文就反映了该地百姓因地制宜,结合生活实际,对于日常生活中对于木材的合理需求进行了保护,并设立了专门“树头”作为管理人员。有的地方因为林木消耗过快,童山日见濯濯,因而出台了较为苛刻的乡规民约:“今我村合同商议,勒定条规,即钱粮重大,亦出办山场,设有动用自己种植树木,亦必先明众人,倘有私自砍伐,与盗砍同例。”[19](P317-318)在该村若不经众人允许,即使是砍伐自己的树木也要像盗贼一样被治罪,说明该地环境破坏已经十分严重,不得不对每一颗树木的砍伐都做出相应的约束。封山护林的过程中,各地还根据自身的状况,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巡山人来保护山林。“一请立树长,须公平正直,明达廉贞,倘有偏依贪婪即行另立。一山甲,须日日上山寻查,不得躲懒隐匿,否则扣除工食。”[19](P396)碑文不仅规定了巡山之人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还透露出他们并不是无偿保护山林的,而是有一定的工钱或者粮食作为酬劳。采用雇佣制招徕巡山人,村民就与该人形成了契约关系,必能有效地保护山林。而保护好水源地周边的森林,则有利于发挥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对于保护生态资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百姓在民族习俗上也与环境密切相关。“六月朔日至六日,礼南斗祈福。二十四日为星回节,束松炬于街衢醵饮,村落照田占岁。”[21](P13b)每年火把节的时候,要把松树插于道路两旁。
因土地的性质不同,处理起来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家族成员和佃户以及山林地跨几个村庄,也就可能出现多个村庄联合立碑的情况,下文就是十一个村共同书写的碑文:“封山合同碑,记开:谢家咀、程家坝、黄家屯、山咀、张家湾、双坝、土官庄、大庄、黑泥湾、沙沟、倮罗屯公议……各村公议,立定章程,凡有砍伐大树,罚银壹两,小树罚银五钱,修枝采叶,罚银三钱,见而不报罚银五钱。”[11](P196)多数碑文的末尾,涉及对再犯者的处罚方式,一部分采取了乡村及家族内部的惩罚手段,另一部分以官府作为后盾,以期达到震慑的效果。“倘不遵条规者,执约鸣官,加倍处罚”。[11](P264)道光十四年(1834)楚雄县的《重修龙菁水利碑记》亦强调:“凭众理言,执约赴官,自任其罪。”[19](P319)以上两通碑刻,就是百姓借助官府的权威对有意谋求私利者进行震慑。百姓所立碑刻往往还专注于细节。
禄丰县阿纳村百姓所立的碑刻既对封山做出了详细规定(还设置了巡山人),又规定有偿砍伐树木的规则:“一建造木头,每棵四十,椽子二十,桩木只容斫衫松,每棵四十,油松贰百文。如斫而不用以作柴者,每棵罚办三百文。未报而私斫者,罚钱三百文。一封山大箐,东齐上街路,西齐陡坡,北至山岭。五年后,瓦房一间准取六棵,草房一间三棵。多斫者,每棵罚五钱。”[19](P396)上述碑文短短几十字,就把不同木材的价格、惩罚措施、保护四至、持续使用等问题一一道明了。永仁县祀龙阱《永垂不朽》禁伐护林碑仅百余字,其内容却远较官刻石碑丰富:首先阐明森林在美化环境和涵养水源等方面的功用;其次明令禁止伐木,要求烧窑挖山必须提前取得凭证。
百姓所立碑刻有着自己的特点。形式上,碑文经常罗列了类型多样的乡规民约,这些规约制定在乡土修改在乡土,不仅贴合生活实际,更有极大的灵活性;行文上,百姓所立碑刻与官府的相比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行文可谓字字玑珠,直接道明立碑目的,几无修饰浮夸之辞,并几无半句赘言;效果上,保护生态环境的乡规民约往往比官府的警告、条例更为有效;位置上,百姓所立石碑往往散布在田间地头、山坡林场和龙潭沟菁等场所。
(三)以僧俗联合为主体
僧俗因共同利益而立碑的现象亦存在,为保护林木,僧俗协同一致,宣誓对盗砍者进行惩罚。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楚雄县紫溪山周边的十七座寺庵和八个村曾共同树立了封山碑:“僧俗同议立石,共相护持,凡龙菁公山,勿容妄为砍伐……爰勒之石以为碑记,自立之后,如有违犯砍伐者,众处银伍两,米壹石,罚入公,以栽培风水。”[18](P307-308)就体现了为了保护林木,僧俗协同一致誓言要对盗砍者进行惩罚。另《镇南州正堂示》讲述了康熙二十九年(1690)该州有刁民以葬母为名侵占古栖仙寺的土地的事情,后经地方官府裁定:“随经差役孙承武、钱国荣行拘一干犯等到州,当堂审□,取供发落在案外。合□□委为此牌,仰捕厅遵照牌内事理,即将何大定等盗葬尸棺火速押令起迁另葬,毋得有违,速须至牌者。”[19](P316)判决生效后,官府与古栖仙寺共同将审判结果书写在石碑之上,以警示后人不得随意侵占寺庙土地。虽然僧梵所立的与环境有关碑刻内容上与百姓所立别无二致,但在立碑地点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僧梵一般只在其寺庵附近立碑。
四、环境保护的对象
有清一代,很多生产活动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因素,因而导致了严重后果。有的地方,单方面破坏山林可能只会导致森林的减少,百姓日常生活所用柴薪难以为继。而在另一些地方,肆意毁坏山林所导致的危害可能危及水源,进而影响作物产量,甚至破坏社会稳定。
森林被保护的案例体现在大量的封山碑中,而封山碑也是楚雄地区与环境有关碑刻数量最多,内容最详实丰富,所反映当地官府政策和百姓日常生活也最为全面。楚雄县摆拉十三湾的乾隆五十一年(1786)碑文明确规定:“盗大树一颗罚钱壹两;砍小树一颗,罚钱五钱;砍枝绑罚钱三钱;折松头壹个,罚钱叁钱,采正顶松叶,罚钱壹钱……家主纵放男妇牧童,硬行砍伐、践踏,不遵碑例者,照例倍罚。”[11](P183)碑文讲述为保护山林,该地规定了私自砍伐要付出相应的钱财作为赔偿。并且不准随意放牧,以免对林木造成损毁。该碑文从形式上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标准,以及对于放牧等生产活动也作出了相应的约束。此外,楚雄县磨刀箐村嘉庆二十三年(1818)有碑云:“一切树木自封山之后,不得混行砍伐,倘有盗砍盗伐者,博齐公同理论,照规处罚,不得隐恶。若见而不报者,亦照规处罚。倘不遵条规者,执约呜官,加倍处罚。”[18](P309)这通碑文明确规定了封山时期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场私自砍伐,如有违反者就会受到乡邻的严厉批评,甚至要扭送到官府治罪。如有发现却隐瞒不报的人也要受到惩罚。碑中设立封山期,体现了该地百姓的生活生产理念是坚持发展的延续,坚决避免竭泽而渔情况的出现,利用道德的力量对违反者进行感化批评,以及借助官府的权威对心怀歹念的人进行了有力的震慑,甚至对于可能出现的窝藏情况都做了相应防范。有的碑刻还倡导广播树种,种植新林。“……遂兴合村共议,有山无山尽量洒。盖于乾隆二十六年分起,复连捐至二十九年分止,约供捐获谷一十五石零,共捐购洒松子七石零,今已成效”。[11](P123)该碑文首先承认了山林日益减少的事实,然后有关各村开始积极植树造林。并考虑到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百姓的经济条件,对播种意义、起止时间、播种数量、种子类型都做详细的规定,保证了行动的奏效。
水资源被保护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位于武定县大洗衣村的一通石碑记录了当地百姓为保证用水安全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因饮水、洗衣服均在同一条沟,所以在早饭前,妇女不准在沟内洗衣服,牧人也不得牵着牛马等牲口趟过水沟。”[22]无论何时何地,尊重民族习惯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而破坏民族习惯则应受到惩戒。道光二十年(1840)禄丰县百姓文杨芳立《永警于斯》:“井役文杨芳为上坟,一时冒昧,误将豚菜拿往三道河上村房后,合村吃水沟内泡洗,辙被村党见获,即欲鸣官。是以文杨芳自知理屈,邀请绅灶耆尊挽留,从中理饬服理修沟,情愿罚出银叁拾两,入井东之德海寺修用,垂石以警,日后不期混误,为此,勒石谨闻。”[19](P424)碑刻的主人公因不尊重民族习惯而见官,后自知理亏,遂出资勒石以警示后人。
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兹以森林和水资源为例,森林有着涵养水源的重要作用,水源的充沛也利于树木的快速生长。二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乾隆四十六年(1781)楚雄县紫溪山周边十七座寺庙梵衲与八个村百姓共同树立封山碑:“所谓紫溪山,乃楚郡之发脉,所以护持者,已培风水尤为扼要……而所以保水之兴旺不竭者,则在林木之阴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18](P307-308)与之类似的还有道光七年(1827)永仁县所立护林碑也明确提及:“盖开山川锦秀,则地灵定人杰,树木茂则木本水□潭。□则知树木为水源之本,岂容砍伐。”从以上两通碑文可见,水源地的树木被肆意砍伐之后,当地百姓有的迅速报官,借用官府的权威进行震慑;有的采取与梵衲联合,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此外还可看出,当地百姓不仅十分清楚茂密的森林可以保护水源地的客观事实,而且认为树木既是涵养水源之根本,更是人类生存之根本,惟有“地灵”才能护佑众生。在森林被盗伐之后,他们迅速勒石刻碑以警示后人,避免盗伐恶行的再次出现。类似的例子还有乾隆六十年(1795)镇南州衙为保护仙龙坝,立碑指出:“见性山四周围及仙龙坝前后,四至之内,东至大尖山顶,南至石门大丫口,西至衣栖么苍蒲阱、白土坡,北至响水河龙潭、小团山,四至分明;栽植树木,拥护丛林,以滋龙潭。该地诸色人等,不得混行砍伐。倘有不法之徒,仍敢任意砍伐,许尔等知名禀报,以严拿重究,各宜领遵勿违。”[11](P114)碑文道出了树木对于保护水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明确划出了需要保护森林的范围,并鼓励该地的各族百姓进行举报。清代云南从事煅石灰、制盐、烧炭等生产活动一般直接采伐原木作为燃料,此举造成了大量原始森林被肆意砍伐。“本里有种不肖之徒,私行砍伐老柴窝山树木,烧炭种地,以致筑窑烧石灰,泥沙壅塞,阖里粮田,无水灌溉一案……遵之遵之,勿违特示:一不得放火烧山打猎。一不得筑窑烧炭烧石灰。一不得开挖采种地。一不得采取柴薪。一不得放牧牲畜。以上诸条俱系有关水源来龙,仰大村里乡约递年稽察,如有犯者,该乡约□禀报究治。”[23](P333)以上文字记录了老柴窝山地区的部分百姓把森林看作是自己的禁脔,将其作为煅石灰的燃料,这不仅造成了大面积的森林被破坏,还导致了沟渠被掩埋,农田灌溉无法得以顺利进行。此举不仅受到了乡邻的申斥,甚至要对簿公堂。立碑者还警告不准私自筑窑烧石灰、烧山、打猎、采伐、放牧等,以此来保护水源的充沛畅通,维护生态平衡。而森林和水源的相互影响不仅限于其二者之间,他们往往与社会资源存在着联系。
五、结 语
从以上碑文可以看出,立碑的作用主要是为山林和水源等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为达到这一目的,人们利用官府权威加以震慑,通过乡邻道德予以谴责,借助风水、龙脉等信仰手段进行规劝,设置树头、树长和巡查人等实施监督。在预防、保护和惩戒的过程中,官员、僧梵和百姓都参与了进来,并在部分碑刻中说明彝族的民族习俗与生活习惯都与环境密切相关,也体现了彝族保护环境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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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尧水根)
(特别说明:本文转载自《农业考古》,2015年第1期,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