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论文 > 生态环境 > 正文

环境伦理:生态文明的道德基础和建设手段

发文时间:2010-09-10

伴随着人类社会迈进21世纪,一种新的文明——生态文明开始在孕育、兴起和形成。从世界范围来看,继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首次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到可持续发展的提出、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以及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对生态文明的呼唤已经成为时代的音符。而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将其上升为新时期中国国家建设的重要治国理念和治国战略。

生态文明的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一般说来是指人类在生活实践中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整个生态关系问题方面的积极成果,包括精神成果和物化成果。”[1]生态文明的实质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说,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新状态,是通过实现包括人与自然在内的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实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完善。更具体地说,生态文明既涉及到物质形态上、也涉及到制度上、法律上、以及伦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生态文明丰富的内涵中,环境伦理或生态道德 [2],以关注人类对自然的道德关怀和道德责任为己任的环境伦理,既是生态文明的道德基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首先,以尊重自然的态度、爱护自然的道德规范为己任的环境伦理是人类社会文明持续的基础。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在巨大的经济发展规模中,遭受到工业社会造成的种种环境恶果。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臭氧层耗竭等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正在把人类推向危险的生存困境。尽管人们可以从各个方面来追究其环境危机的原因,但归根结底,人类的生存困境是人类对自己生活方式选择的结果。而在人类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中,正是道德在起着主要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作用[3]。所以莱斯特布朗说假设没有一个环境伦理来保护社会的生物基础及农业基础,那么,文明就会崩溃。”[4]

其次,环境伦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它的道德基础正是环境伦理。众所周知,环境伦理与传统伦理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冲破了传统伦理学只研究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戒律,将目光从只研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转向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类社会扩展到非人类的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的统一体,这不仅是一场伦理学上的革命,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当人类不只对部分人(如奴隶主)讲道德,还要对全人类(包括奴隶等)讲道德的时候,人类文明在进步;当人类不只对人类自身讲道德,还有对自然界讲道德的时候,人类文明正在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迄今发展的新阶段,与生态文明进步相一致的人类应当拥有的伦理道德正是环境伦理。

第三,环境伦理为生态文明提供道德的理论支撑。环境伦理学是一门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基础上的人类环境道德行为规范的研究[5]。它希望通过对人类与自然环境伦理关系的重新认识,通过对自然价值的正确理解,改变人类旧有的以增强对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手段,以扩大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新伦理关系,以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伦理从价值观上,为生态文明提供了正当的取向;从道德规范上,为生态文明提供了可取的范式。虽然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各有侧重,但是在更强调人类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上,它们是一致的。例如,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道德原则;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等,这些为当代世界各国人民提供了可以认同的价值观。环境伦理学的深入发展和研究,将继续为生态文明的实现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先进文化形态的生态文明,在现阶段只是处在兴起和生成之中,真正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还需要人类社会的巨大努力。其中,环境伦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手段,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伦理学的真正价值存在于人们的行动中,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本质。亚里士多德在最早提出伦理学说时就说,伦理学不像哲学的其它分支那样,以思辨、以理论为目的,正如我们探讨道德是什么,不是为着求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若不然这种辛苦就全无益处了。所以,伦理学关注的不是理论而是行动[6]。比如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virtue and excellence)是一种可贵的品质,但是这种品质不是由理论决定的,而是以现实活动的性质来决定的。因此他说:从小就养成这样还是那样的习惯不是件小事情,恰恰相反,它非常重要,比一切都重要[7]。同样,环境伦理学的学说目的和历史使命也正是在于它的实践性。环境伦理学只有在人类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成为其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才能体现出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环境伦理学不只是要揭示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关系,不只是成为生态文明的道德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指导人们在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下的实践活动;要通过帮助人类实现思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明确人类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唤起人类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良知来推动人类社会生态文明的建设。


[1] 陈寿朋:《生态文明建设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

[2] 环境伦理和生态道德是两个意义相近的概念,都是指人类对自然的道德关怀与行为规范。

[3] 朱坦:《环境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4] 莱斯特布朗:《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281

[5]陈寿朋:《生态文明建设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6]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7]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