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蝗灾述论
章义和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062)
摘 要:较之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蝗灾虽然稍弱,但仍是此期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由于总体气候偏凉,尤其是冬季偏冷,连续性蝗灾发生率较低。但蝗灾的空间分布有明显的扩大,幽、冀及江南的蝗灾发生年显著增加。因《春秋》灾异观的影响,此期对蝗灾的治理仍依靠人力捕杀,但也出现了改变农业种植结构的新方法。魏晋南北朝是一乱世,战争与包括蝗灾在内的灾害链发生了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蝗灾
魏晋南北朝是战乱频仍的时代,也是各类灾害的频发时期。战争和灾害的交互作用,促成国家和社会的诸种矛盾复杂化和经常化。与两汉时期的灾况仿佛,蝗虫为灾依然是此期威胁农业生产、危害百姓生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大自然灾害之一。
一、蝗灾发生的时间分布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类灾害的发生,邓云特《中国救荒史》有过具体的数字统计。在这369年中,遇灾619次,其中蝗灾31次,占各类灾害总数的5%。(注:除蝗灾外,其他灾害发生的次数是:旱灾137次,水灾133次,地震93次,风灾87次,雹灾53次,疫灾34次,歉饥29次,霜雪22次。参见《邓拓文集》第2卷,第44页,北京出版社1986年版。)与秦汉蝗灾占灾次总数的13.3%相比,(注:邓氏统计秦汉时期各类灾害共发生375次,蝗灾为50次。这个统计亦不准确。我们的统计数据是55个蝗灾发生年。)此期的蝗虫为害明显减弱。
仔细查阅相关史籍之后,我们发现邓氏的统计并不准确。魏晋南北朝时期至少有43个蝗灾发生年,(注:邓氏对灾害次数的统计标准曾加限定:“凡见于记载的各种灾害,不论其灾情的轻重及灾区的广狭,也不论其是否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要是在一年中所发生的,都作为一次计算。”(前引书第43页)这个标准用于蝗灾统计,缺陷是明显的,本文弃用“次”的统计概念,而代之以“蝗灾发生年”,即凡一年中一地或数地发生蝗灾,即计算为一个蝗灾发生年(或简称为“一年次”)。)占年代总数(220-589)的11.65%(若加上仅见地方志所载的蝗灾,则为58个蝗灾发生年,占年代总数的15.72%),大约9年中就有1年发生蝗灾,就发生年而言,只比秦汉稍弱一点。
这43个蝗灾发生年年份的具体分布是:
三国曹魏有2个蝗灾发生年:黄初元年(220)和黄初三年(222)。
西晋时期见于正史及其他著述的有6个蝗灾发生年:泰始十年(274)、咸宁四年(278)、永宁元年(301)、永嘉四年(310)、建兴四年(316)和建兴五年(317)。(注:不见于正史却见于地方志记载的复有四个蝗灾发生年:咸宁元年(275)、永兴元年(304)、建兴二年(314)和三年(315)。)西晋立国凡52年,蝗灾发生年占西晋一朝总年数的11.5%。
东晋时期蝗灾发生年共有12个:(注:此为最低数字。由于史料记载的含糊,有些蝗灾发生的年份实难确认,故未作统计。如《晋书》卷26《食货志》:“(咸和)六年,以海贼寇抄,运漕不继,发王公以下余丁,各运米六斛。是后频年水灾旱蝗,田收不至。”)太兴元年(318)、太兴二年(319)、太兴三年(320)、咸和八年(333)、咸康四年(338)、永和八年(352)、永和十年(354)、永和十一年(355)、太元七年(382)、太元十四年(389)、太元十五年(390)、太元十六年(391)。(注:仅见于地方志的尚有咸和五年(330)、咸康三年(337)、永和十二年(356)、升平三年(359)、太和三年(368)、宁康元年(373)和二年(374)等7个蝗灾发生年。)这13个蝗灾发生年占东晋享国年数的12.7%。这个数字包含了十六国时期中原地区的蝗灾发生数,若单是东晋境内,比例没有这么高。
南北朝时期,南朝境内共有4个蝗灾发生年:刘宋元嘉三年(426)、萧梁大同元年(535)、大宝元年(550)和陈永定二年(558)。(注:此年北齐亦有大蝗灾,总计时合为一个蝗灾发生年。)北朝(不计算隋朝)境内共有20个蝗灾发生年,其中北魏有14个:兴安元年(452)、太安三年(457)、太和元年(477)、太和二年(478)、太和五年(481)、太和六年(482)、太和七年(483)、太和八年(484)、太和十六年(492)、景明四年(503)、正始元年(504)、正始四年(507)、永平元年(508)、永平五年(512)。北齐有4个蝗灾发生年:天保八年(557)、天保九年(558)、天保十年(559)、乾明元年(560)。北周共有2个蝗灾发生年:天和六年(571)和建德二年(573)。(注:仅见于地方志记载的尚有北魏永平三年(510)、熙平元年(516)和北齐天保元年(550)、天保二年(551)等4个蝗灾发生年。)
在这43个蝗灾发生年中,以下所列属于重大蝗灾:
曹魏黄初三年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饥,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以振之”。(注:《三国志》卷2《文帝纪》。另《资治通鉴》卷69魏纪一载:是年“秋七月,冀州大蝗,饥。”《晋书》卷29《五行志下》和《宋书》卷33《五行志》亦有相同记录。)
西晋永嘉四年五月,幽、并、司、冀、秦、雍六州同时被蝗,蝗虫在食尽禾本植物之后,竟咬噬牛马之毛。(注:《晋书》卷29《五行志下》:“五月,大蝗,自幽、并、司、冀至于泰、雍,草木牛马毛鬣皆尽。”类似的记载亦见于《晋书》卷5《怀帝纪》和《宋书》卷33《五行志》。)此次蝗灾来势之猛,为害的区域之广,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少见的。
西晋建兴四年和五年的蝗灾属于连续性蝗灾。(注:连续性蝗灾是指同一发生区两年以上的持续性蝗灾。)建兴四年六月,大蝗,“中山、常山尤甚……河朔大蝗,初穿地而生,二旬则化状若蚕,七八日而卧,四日蜕而飞,弥亘百草。唯不食三豆及麻。并、冀尤甚”。(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七月,“河东平阳大蝗,民流殍者什五六”。(注:《资治通鉴》卷89晋纪十一。另,《晋书》卷29《五行志下》、卷102《刘聪载记》及《宋书》卷33《五行志》等亦对此次蝗灾有所记录。)次年,除上述地区外,司州、雍州和青州也发生蝗灾。(注:见《晋书》卷5《愍帝纪》和《晋书》卷29《五行志下》。)
东晋甫建国即遭受蝗害,太兴元年至三年连年蝗灾,且为连续性蝗灾。从蝗虫为害的区域看,这三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两年可谓是西晋建兴五年蝗灾的继续,冀、青、徐三州灾情尤重。据《晋书》卷29《五行志下》:“六月,兰陵合乡蝗,害禾稼。乙未,东莞蝗虫纵广三百里,害苗稼。七月,东海、彭城、下邳、临淮四郡蝗虫害禾豆。八月,冀、青、徐三州蝗,食生草尽,至于二年。”自太兴二年五月起,徐、扬及江西诸郡连续两年发生夏蝗和秋蝗。可以看出,从西晋建兴四年以来,连续五年有蝗灾发生,蝗虫为害的区域由北而西而南,徐、扬及江西诸郡发生夏蝗后引起饥荒,次年再蝗,则“民多饿死”。(注:见《宋书》卷33《五行志》。)而冀州地区只消停了一年,太兴三年,蝗灾再起。(注:见何法盛《晋中兴书》卷3《微祥说》。)
后赵建武四年(338),冀州有八郡大蝗,“赵司隶请坐守宰,赵王虎曰:“此朕失败所致,而欲委咎守宰,岂罪已之意邪!司隶不进谠言,佐朕不逮,而欲妄陷无辜,可白衣领职!”(注:《资治通鉴》卷96晋纪十八。)
前秦皇始四年(354)至五年,关中一带发生连续性蝗灾。蝗灾过后,百草无遗,牛马噉毛,猛兽食人,行路断绝。(注:《晋书》卷112《苻健载记》:(前秦皇始四年)“蝗虫大起,自华泽至陇山,食百草无遗。牛马相啖毛,猛兽及狼食人,行路断绝。健自蠲百姓租税,减膳彻悬,素服避正殿。”《魏书》卷95《临渭氐苻健传》“关中大饥,蝗虫生于华泽,西至陇山,百草皆尽,牛马至相噉毛,虎狼食人,行路断绝。”又《资治通鉴》卷100晋纪二十二:“(皇始五年)二月,秦大蝗,百草无遗,牛马相噉毛。)
前秦建元十八年(382),幽州蝗灾,延袤千里,苻坚“遣其散骑常侍刘兰持节为使者,发青、冀、幽、并百姓讨之”。可是经过一个秋冬的扑除,蝗害仍未消除,以致刘兰为人所参,欲下狱治罪。(注:《晋书》卷114《苻坚载记下》。)
北魏时期的蝗灾以太和六年至八年的连续性蝗灾为害最烈。据《魏书》卷112《灵徵志上》记载,太和六年八月,“徐、东徐、兖、济、平、豫、光七州,平原、枋头、广阿、临济四镇,蝗害稼”;次年四月,“相、豫二州蝗害稼”;太和八年四月,“济、光、幽、肆、雍、齐、平七州蝗”。
北齐的3个发生年中,以天保八年至九年的连续性蝗灾为害最大。从天保八年夏季开始直至九月,齐境黄河以北6个州、黄河以南13个州、都城附近8个郡蝗虫滋生成患,群蝗飞起,漫天遍野,声如风雨,一度遮住了都城邺的上空。次年四月,山东蝗群又起,官府派夫役扑而坑之。《北齐书》卷4《文宣纪》:(天保八年)“自夏至九月,河北六州,河南十二州,畿内八郡大蝗。是月,飞至京师,蔽日,声如风雨。”次年夏,“大旱。帝以祈雨不应,毁西门豹祠,掘其冢。山东大蝗,差夫役捕坑之”。(注:《北齐书》卷4《文宣纪》:(天保八年)“自夏至九月,河北六州,河南十二州,畿内八郡大蝗。是月,飞至京师,蔽日,声如风雨。”次年夏,“大旱。帝以祈雨不应,毁西门豹祠,掘其冢。山东大蝗,差夫役捕坑之。”)北周的2个发生年中,以天和六年的蝗灾影响较大。这次灾害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年谷不登,民有散亡,家空杼轴”,以致朝廷次年三月下诏,要求灾发地区“正调之外,无妄征发”。(注:见《周书》卷5《武帝纪》。)
从目前我们所掌握的史料看,此期不见蝗情的时间间隔最大值为52年(222-274),其次为35年(391-426),间隔20-30年的有4段,间隔10-19年的有5段;而蝗虫为害频次较高的时段是310-320年、333-355年、477-484年、557-560年,同中国历史时期内的蝗灾大爆发一样,没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注:关于蝗灾大发生的周期性,目前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蝗灾大发生呈现出周期性(如王培华),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周期性(如满志敏)。)
二、蝗灾的空间分布
按照现代灾害学理论,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一般从灾害活动区、灾害规模中心、灾害损失中心和灾害频发地带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由于史料的限制,此期的蝗灾损失中心难以作出细致的统计和说明,而其他三个方面,我们也只能说个大概。
马世骏先生曾对飞蝗的发生地和为害区域做过精细的研究。他指出我国的飞蝗三亚种各具有自己的分布区与发生地。较之西藏飞蝗和亚洲飞蝗,东亚飞蝗的分布要广阔得多,北部在北纬42°以南,西部可达东经105°以东,东及沿海,南达海南岛。因飞蝗发生数量、大发生频率、生境条件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的不同,东亚飞蝗有发生地和分布区之分,发生地又有发生基地、一般发生地与临时发生地之别。长江以北的华北平原,即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及海河流域中下游的冲积滩地是东亚飞蝗的主要发生地,地势多在海拔50米以下。长江中下游平原与湖滨洼地亦有东亚飞蝗大发生,但发生面积较前者为小,发生频率亦低。(注:马世骏《中国东亚飞蝗蝗区的研究》第9-10页,科学出版社1965年版。)
马氏研究的结论主要是依据飞蝗的现代生境条件,间或参照了明代以来的飞蝗发生状况。那么,历史上的东亚飞蝗滋生地和为害区域又是如何呢?有学者曾对两汉蝗灾的空间分布作过分析,结论是两汉时期的蝗灾多发生在黄河流域,即所谓的“濒河地区”。其活跃范围东起关东、青州一带,西至河西四郡,其中以长安和洛阳受蝗虫破坏最多,至于长江南岸,只有一次记录。(注:参见官德祥《两汉时期蝗灾述论》,《中国农史》2001年第3期。官文对两汉蝗灾的分布作了进一步说明,除了实际发生的因素外,蝗灾记录的不齐备也对蝗灾分布的分析造成影响,京师之史料记录较全,故长安和洛阳的受灾量较多。毫无疑问,本文对此的分析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
较之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飞蝗活动区域有同有异。由东至西,此期的青州仍然是蝗灾高发地区,而西则达到敦煌一带,从北至南,变化较大。两汉蝗灾的北端在冀州一带,而此期的北端在幽州、营州,如西晋永嘉四年、东晋的太元七年,幽州皆发生了严重的蝗灾,北魏兴安元年十二月,“诏以营州蝗,开仓赈恤”,(注:见《魏书》卷5《文成帝纪》。)朝廷下令赈济灾民,表明此次蝗灾也是非常厉害的。据《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慕容]送[冉]闵既至龙城,斩于遏陉山。山左右七里草木悉枯,蝗虫大起,五月不雨,至于十二月。遣使者祀之,谥曰武悼天王,其日,大雪。是岁永和八年也。”此龙城即今辽宁朝阳,与当时冀州的纬度相差两度余(龙城位于北纬41.6°)。这是文献所见魏晋南北朝时期蝗灾发生的最北端。由于东晋南朝政权皆定都建康,灾害资料较之前大有改观,故此期的长江流域的蝗灾记录明显增加。从资料中发现,蝗虫为灾的南端在缙州(治今浙江金华,北纬29.1°)一带。
对现有资料考辨及统计后,我们发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蝗灾多发区域较两汉有所变化。冀州成为蝗灾最活跃的地带,(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区划极为混乱。为了方便统计,此处以北魏、刘宋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其次是青、兖、徐州,再次是司、雍、并、幽诸州。从发生年的数量来量,长江流域仅次于青、徐、兖地区,但蝗灾的烈度不可与之并论,且发生点较为分散。值得注意的是,凉州、河州一带也是蝗灾频发地区,说明这一地带仍有较好的蝗虫生境。按现行的区域看,河北、山东、河南、陕西、江苏是此期蝗灾的频发地带。
很显然,冀州、司州的飞蝗发生与黄河滩涂有关,兖州除此条件外,与巨野泽等湖泊有涉,徐州、扬州蝗灾的发生与淮河滩涂及江淮之间的众多湖泊相联,青州的蝗虫发生基地则是黄河入海口及沿海滩涂的综合作用。至于关中,亦有其飞蝗发生基地。据《魏书》卷95《临渭氐苻健传》:前秦皇始四年,“蝗虫生于华泽,西至陇山,百草皆尽,牛马至相噉毛”。华泽,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注:《资治通鉴》卷105晋纪27。)即华阴之泽。也就是说此次蝗灾的发生基地是华阴泽。
蝗灾具有飞翔和成群迁飞的特征,从原发基地成群结队地大规模地向另一区域迁飞,一飞就是数十或百公里,大量取食庄稼,且产下众多的卵块,从而引发该地发生蝗灾。历史上蝗灾之所以成为三大自然灾害之一,迁飞为害是个重要的因素。我国古代人们虽然没有对蝗虫的迁飞规律作过系统的总结,但也注意到蝗虫迁飞的特性。此期的史籍中就有蝗虫迁飞的记录,如《晋书》卷29《五行志上》载:东晋太元十六年五月,“飞蝗从南来,集堂邑县界,害禾稼。”何法盛《晋中兴书》卷3对此说得更为详细:“棠邑界有蝗,广千里,长三十里许,从南来,其飞蔽天,害苗稼。”又北齐天保八年“自夏至九月,河北六州、河南十三州、畿内八郡大蝗,飞至邺,蔽日,声如风雨”。(注:见《北史》卷7《齐本纪中》。)前文所述前秦四年的关中蝗灾,自华泽生成后,向西迁飞,直至整个渭河流域。蝗虫的迁飞,意味着蝗灾区域的扩散和灾害程度的加大。
三、蝗灾发生的诸种因素
蝗灾的发生是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及其交互作用的结果,气候变化和地理环境是自然条件的主导因素。生态学界将自然条件称之为蝗虫生境,它包括一系列自然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食物因子和其他因子等。(注:生态学上的所谓生境(habitat或biotop)是指生物的个体、种群成群落所在的具体地段或完成生物过程的空间,生境内包括生物所必须的生存条件以及其他的生态因素。一个生物种群生活的地方及其周围环境,无论是生物的还是非生物的,都是该生物种群的生境。参见倪绍祥主编《环青海湖地区草地蝗虫遥感监测与预测》第48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在气候因子中,气温无疑是蝗虫生长发育及其活动的主要因素。不论是蝗蝻或成虫,遭遇到不正常的高低温度,往往会降低蝗虫的活动能力。据马世骏的研究,东亚飞蝗的起点发育温度为15℃,蝗蝻的起点发育温度为20℃,成虫的适宜发育温度为25℃-40℃,最适发育温度为28℃-34℃。(注:马世骏《东亚飞蝗在中国的发生动态》,《昆虫学报》,19(1):1-40。)陆人骥曾将中国历史上发生的蝗灾按月份进行统计,发现蝗灾在四、五、六、七、八月发生率最高,尤其以六、七月为甚,夏蝗要高于秋蝗,说明蝗虫活动与气温的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注:陆人骥《中国历代蝗灾的初步研究》,《农业考古》1986年第1期。)据对系以月份的蝗灾资料统计,魏晋南北朝时期,夏蝗有19个发生年,秋蝗有15个发生年,夏蝗连着秋蝗有2个,由此可以证明此期夏、秋蝗的发生率较吻合于历史时期蝗灾的总体情况。
“旱极而蝗”,这是人们对蝗灾与水旱关系的最基本的认识。确实,历史上的许多蝗灾与大旱具有紧密的联系,魏晋南北朝亦是如此。如西晋建兴五年“秋七月,大旱,司、冀、青、雍等四州螽蝗”(注:见《晋书》卷5《愍帝纪》。)梁大同初,“都下旱蝗”;(注:见《南史》卷58《裴邃传附之礼传》。)大宝元年(550)前后,“江南大饥,江、扬弥甚,旱蝗相系,年谷不登”。(注:见《南史》卷80《侯景传》。)然而,大旱未必一定都会引发蝗灾,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旱灾年发生蝗灾的不过1/3,也就是,旱灾只是蝗虫为害的条件之一。而且,从蝗虫生物学角度而言,适度的旱有利于蝗虫的发生,过度的旱反而对蝗虫发育不利。因为蝗虫卵孵化的幼蝻不在低于35%相对湿度中发育,过旱的土表不适于飞蝗产卵,蝗卵失去水即丧失活力,且在45℃的高温下胚胎的生活力只能维持10小时。因此,蝗虫的生长发育需要适宜的干湿度(注:见马世骏《中国东亚飞蝗蝗区的研究》第16页,郭郛等《中国飞蝗生物学》第444页,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出版。)。
在史料中,我们也发现水灾与蝗灾发生联系。如《晋书》卷34《杜预传》载:“秋,大霖雨,蝗虫起”;《宋书》卷33《五行志》:“八月,诸郡大水,兖州又蝗”。在蝗虫发生地,夏季大水之后的沿河高地以及滩涂一带在三十余度的高温作用下,极易生发蝗虫。清陈崇砥《治蝗虫》说:“蝗为旱虫,故飞蝗之患多在旱年,殊不知其萌蘖则由于水,水继以旱,其患成矣。”陈氏此说在现代治蝗工作者的灭蝗报告中屡屡提及,被证明是合理的。
据张九辰所作《中国历史蝗灾间隔100年频次表》,(注:参见宋正海等《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第十八章,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发现自西周以来,公元1-199年、900-1099年、1200-1399年、1600-1799年为蝗灾频次增多的时期,为蝗灾活跃期,而其他时期包括魏晋南北朝在内则属于蝗灾的平静期。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此期的总体气候。气象史学家大多认定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气候特征是寒冷,在天气现象上表现为霜雪终日的推迟,整个春季气温偏低。冬季气温高低对蝗虫的影响甚大,气温偏高,越冬虫卵成活率高,次年容易形成蝗灾,反之,则降低越冬虫卵的成活率,破坏了蝗虫延续繁衍的条件。(注:参见邹逸麟《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第19页和第94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较之两汉和隋唐,此期的蝗灾连续性发生年是不高的,而且夏蝗之后复秋蝗的情况也比较少,都是与此期的气候偏冷有关。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自然条件的变化虽是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却不是终极的唯一的原因,毕竟自然环境属于外部条件,只有通过社会的内在条件,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在自然条件之上,决定灾害的发生和扩大的根本因素还是人为的社会条件,尤其是在蝗虫为害方面更是如此。战争频发、人口流移、对环境的认知和改造、政府对蝗灾发生的处置等都属于蝗灾发生和扩散的社会条件。这方面的情况众所皆知,无须多言。
四、治蝗举措及社会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虽然摆脱了蝗虫为神虫的观念,却仍然恪守“天垂象,见吉凶”的“天人感应”的灾异之说,这从此期史籍对蝗虫何以为害的议论中可以看出。如《晋书》卷29《五行志下》记录泰始十年六月蝗后,说:“是时,荀、贾任政,疾害公直”;永嘉四年六州大蝗,“是时,天下兵乱,渔猎黔黎,存亡相继,惟司马越、苟晞而已。竞为暴刻,经略无章,故有此孽”;太元十五年兖州蝗,“是时,慕容氏逼河南,征戍不已,故有斯孽”。又《宋书》卷60《范泰传》记载,宋元嘉三年秋,旱蝗严重,范泰上表,其中说道:“陛下昧旦丕显,求民之瘼,明断庶狱,无倦政事,理出群心,泽谣民口,百姓翕然,皆自以为遇其时也。灾变虽小,要有以致之。守宰之失,臣所不能究,上天之谴,臣所不敢诬。有蝗之处,县官多课民捕之,无益于枯苗,有伤于杀害。臣闻桑谷时亡,无假斤斧,楚昭仁爱,不荥自瘳,卓茂去无知之虫,宋均囚有异之虎,蝗生有由,非所宜杀。石不能言,星不自陨,《春秋》之旨,所宜详察。”所谓《春秋》灾异之旨,汉陆贾有个解释:“恶政生恶气,恶气生灾异。螟虫之类,随气而生;虹睨之属,因政而见。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恶政流于民,则螟虫生于野。”(注:陆贾《新语·明诚》。)正因为蝗灾之类是恶政所致,为上天所谴告,故人力难以作为。《资治通鉴》卷104晋纪26说,东晋太元七年,幽州大蝗,前秦苻坚派刘兰前往征发民众捕蝗,数月之后,不见成效,有司奏请给刘兰治罪,苻坚说:“灾降于天,非人力所能除,此由朕之失政,兰何罪乎?”
尽管蝗灾是上天所赐,人力难以作为,但见到正在茁壮生长的作物为蝗虫吞噬,人们总不能无动于衷,听之任之。检核相关史籍,我们发现了三条治蝗的材料,除上述刘兰捕蝗和宋文帝元嘉三年蝗灾之地县官课民捕蝗外,《北齐书》卷4《文宣纪》载天保九年夏,“山东大蝗,差夫役捕坑之”。由此可见,人力捕杀是当时灭蝗的主要手段。
此一时期,我们也发现了对付蝗害的一些新的方法,那就是改变农业生产结构。据《晋书》卷26《食货志》记载:东晋太兴元年八月蝗,元帝下诏:“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之交,于以周济,所益甚大”。通过与蝗虫为害时间的错开而进行播作,这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其后频年麦虽有旱蝗,而为益犹多”。(注:《晋书》卷26《食货志》。)通过了解蝗虫的食性以选播物种,应是那时治蝗的措施之一,如《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说蝗虫“不食三豆及麻”。既然认识到这一点,尽管史书未言明民众广植三豆及麻,但灾年民众选种三豆是可以推测到的事。
总体看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治蝗手段主要是捕而坑之,在蝗虫骤盛之时,单靠人力捕杀,其效果是十分有限的。根据现代蝗虫治理的经验,蝗灾的治理重在对生发基地的改造和预防迁飞。由于灾异观的影响,那时的人们还不会有这种认识、(注:对蝗虫生发基地的清晰认识是明代徐光启的重大贡献。)故而因蝗灾而带来的人间悲剧一幕一幕地重演。
蝗灾引起的最直接的后果,是蝗虫食尽百姓庄稼,导致饥荒的发生。徐光启曾对水、旱、蝗三灾引发的灾荒作过比较,说:“凶饥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高卑,雨泽有偏被;水旱为灾,尚多幸免之处,惟旱极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或牛马毛幡帜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也。”(注:见徐光启《农政全书》卷44《荒政》。)此期由于蝗灾而引发饥荒的记载非常多,可以说每次蝗灾过后,老百姓都会面临饥荒的压迫,一旦政府救治不力,饿死人、人相食的现象必然产生。如前述永嘉四年的大蝗灾,导致草木及牛马毛皆尽,“又大疾疫,百姓又为寇贼所杀,流尸满河,白骨蔽野……人多相食,饥疫总至”。(注:见《晋书》卷26《食货志》。)再如东晋太兴三年五月,“徐州及扬州江西诸郡蝗,吴民多饿死”。(注:见《宋书》卷33《五行志》。)梁大同元年,仍然是这一地带,“旱蝗相系,年谷不登,百姓流亡,死者涂地,父子携手共入江湖,或弟兄相要俱缘山岳”。(注:见《南史》卷80《侯景传》。)
蝗灾引发的第二个后果是百姓流亡。如《周书》建德二年(572)三月,武帝诏书指出自头年蝗灾发生后,“民有散亡,家空杼轴”,要求地方官在“正调之外,无妄征发”,以免民众对政府产生怨恨。
蝗灾引发的第三个后果是社会动荡,饥民造反。西晋未年流民起义发生的原因之一,便是永嘉十年起不间断的蝗虫为害。可以这样说,魏晋南北朝是烽火四起的时代,包括蝗灾在内的灾害带来了战火,连续不断的战火复加剧了灾害。这是一个恶性的循环。
正因为蝗灾引发的社会问题极为严重,稍有见识的统治者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进而推行一系列赈灾救荒措施,这一方面,杨钰侠《试论南北朝时期的赈灾之政》有详细的论说,(注:参见《中国农史》2001年第2期。)此不赘述。
作者简介:章义和(1963-),男,安徽青阳人,华东师大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魏晋南北朝史、历史灾害学研究。
(特别说明:本文转载自《许昌学院学报》2005年01期,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