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学的特殊性与环境史
张玉林
(南京大学社会科学院 教授 210093)
环境社会学:面对的问题与学养要求
任何一个学科可能都有其特殊性,也即相对于其他学科的独自的研究对象和把握方式。虽然没有了特殊性就意味着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但本文强调环境社会学的特殊性,并不是为了说明其存在的理由,而是要突出这门学科所面对的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它所需要的知识的宽度和厚度。这涉及它与传统社会学的关系,以及与社会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不同。
环境社会学固然属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但是它的研究对象与传统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很大差别。我们知道,自19世纪诞生以来到20世纪中期,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广义的“社会”,它包括了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等,但并不包括自然,或生态环境。也就是说,它基本上排除了“环境”,至多只是把环境当做一个给定的、而且往往是不变的社会条件或背景。与此相对,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却触及更广,不管是将其界定为环境与社会的关系,还是环境问题中人与人的关系,乃至于整体上将它看做“研究环境问题的社会学”,都超出了传统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它同时涵盖了“环境和社会”。这简直是“以小吃大”,虽然看上去显得矛盾。这也意味着,“环境社会学”的成立,主要是建立在“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层面的表述,至于它的研究范围和相应的综合性,是超过其母体学科的。
那么,研究对象的这种差别又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环境社会学的第二个特殊性:除了要采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和视角之外,还要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和视角。更确切地说,不只是理论、方法和视角,而是超越了理论、方法和视角的更为深厚的学养。
一般来说,任何一个研究者都要具备所在学科所要求的相应的学养,否则只能扮演南郭先生。但是每个学科的学养要求并不一样,在知识结构、知识的宽度和厚度方面有很大差异,自然科学家可以非常“专业”,而社会科学家就必须达到“知识渊博”的程度。就环境社会学而言,由于它面对的是环境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而“环境问题”又几乎是无所不包的,涉及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这两个都异常复杂的巨系统,包含了太多的要素或变量,因此对研究者的学养要求也就比社会学以及其他分支社会学的要求更高。比如,研究阶层、组织、宗教等问题,未必需要生态学、环境学的知识,也未必需要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但环境社会学却不仅需要将生态学、环境学列为必修科目或需要补课的科目,而且在面对具体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还要充分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把握仅凭感官和“参与观察”难以感知到的河流、土壤的污染程度,了解相应的污染要素和污染机制、连锁效应,然后才能进入社会层面的政治、经济关系的分析。再比如,在面对整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时,需要了解“生态足迹”的概念以及相关的研究结论,以便更为切实地、而不是空泛地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
当然,在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意到围绕许多问题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比如气候变化的原因和未来的变化幅度、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但确定性和共识还是广泛存在的。与此同时,不确定性和争议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关注和借鉴,相反,它所折射的“复杂性”以及所包含的复杂的利益关系,恰恰是需要环境社会学研究的问题。
上述看法主要是从面对环境问题时“跨学科”的必要性而言的,强调的是知识的宽度,也暗含着对于细碎化的学术分工导致的思维的单一化(缺少整体观)、知识的碎片化的批评。鉴于环境问题可能是最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的领域,环境社会学者需要认识到其母体学科存在的局限,仅仅从社会学的理论和知识库存中吸收营养,将造成营养不足和营养失调,从而无法充分认识和理解复杂而又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在“超越社会学”进行吸收、借鉴以及知识的整合时,尤其需要从环境史吸收营养。进一步说,不单是吸收和借鉴,而是需要与环境史“接轨”。
为什么要与环境史接轨?
可能有人不认同“一切科学都是历史科学”,或者“一切社会科学最后都要归结为历史学”的论断,但熟悉专业领域的历史应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所需要的基本学养。当我们的高等教育过于“务实”,社会科学类专业的课程设置普遍表现出“去历史化”的倾向:几乎所有的高校都不开设相应的专业历史课程,正如社会学专业不学社会史一样,有的是曾经开设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取消了.表现出的普遍导向是只重视“理论和实务”,从理论和概念出发理解和分析现实中的问题。由于社科研究的许多理论和概念出自欧美、往往脱离中国的实际,更与中国的历史现实无关。
这样做的结果是,目前的高等教育体系培养出来的研究者普遍营养不良、营养失调。“博士”不再意味着博学,经常是只看到局部、表面和眼前,而看不到整体、核心和源头。因此做出的研究往往视野狭隘、内容干瘪、论述肤浅、逻辑混乱、结论生硬,总体上扁平呆板、枯燥无味,或者即便有味也是洋八股味十足,所谓有理论无见识,有“论文”无贡献。要说有“贡献”,也经常表现为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或者对问题误判、扭曲,乃至遮蔽。此类缺陷当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环境社会学领域。因此,环境社会学应当把环境史看做基础知识范畴,列为必修科目或需要补课的科目。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详加论述。
首先,熟悉环境史是完整地理解“环境问题”完整内涵的内在需要。任何一个专业所面对的问题,都可能不仅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有着历史上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和演化过程,这就要求专业研究者不仅要熟悉现实,也要熟悉“历史”。虽然“环境问题”这一概念是现代的产物,但它在本质上是人类要面对的生存问题,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情形。正如当代工业社会要面对广泛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这是现阶段涉及人类的生存和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是“环境问题”的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社会学所面对的虽然主要是当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环境史,因为要深刻地理解和解释当代的问题,必须有参照和比较的对象,它既包括空间上的不同国家和区域,也包括时间上的不同历史阶段,后者就是通过不同历史阶段的状况来观照现实,所谓“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旨归即在于此。只有先回到历史,以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为起点,沿着历史上的环境问题、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演变脉络,才能更为切实地理解现代工业社会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当代环境问题研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其三,社会学重视“社会变迁”的学科特征和传统,决定了环境社会学必须高度关注作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问题变迁,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的变迁,将变迁的过程和动力、特征和影响纳入研究范围。众所周知,作为工业化及其引发的城市化的产物,社会学自诞生以来就重视社会变迁、社会转型,通常会从变迁的角度考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变化及其所蕴含的意义、伴随的影响。正如考察一条河流不能只看其下游和入海口,而必须溯及它的源头、上游和中游一样,社会学的环境问题研究也就理应回到环境问题的历史起点,关注人类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相互影响,呈现其相互“交恶”的过程和动力机制、已有的和可能的后果,并揭示其中所蕴含的意义。在这一层次上,作为综合性学科就必须自觉地与更具综合性的学科——历史学——的环境问题研究接轨:不是一般的吸收和借鉴,而是主动地承接和延续。
当然,由于前述“去历史化”的影响,目前的社会学以及环境社会学把握变迁的时间尺度非常短(数十年已很少见),虽然时间尺度的把握需要根据具体的研究内容而定,但在知识储备和思考的范围方面,缺少长的时间尺度,会导致相关研究缺少变迁的纵深感,难以凸显变迁的完整形貌以及演变结果的特征和意义。因此,大尺度、长时段的环境史学习是必要的。基于个人的阅读感受,我将环境史分为三个时段。一是从农耕起源到工业革命前夕的古代环境史(也即大约1万年前到18世纪末),二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近现代环境史,三是二战以来的当代环境史。这三个时段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文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也具有质的不同。
要强调的是,环境史的阅读应该既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兼顾一些重点国家和区域。这两个方面都已经积累了不少经典性的研究成果。比如全球环境通史方面有克莱夫·庞廷的《绿色世界史》、麦克尼尔父子的《人类之网》,关于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来,尤其是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环境变化加速的文献则有克罗斯比的《哥伦布大交换》、《生态扩张主义》,约翰·麦克尼尔的《20世纪环境史》。关于特定国家和区域的研究,有美国的沃斯特著《尘暴》、克罗农著《土地的变迁》,以及日本的饭岛伸子著《环境问题的社会史》(日文)等等。关于中国环境史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只是大多分散在历史地理学、社会经济史、林业史、水利史等领域,其中针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著述有史念海的《黄土高原历史地理研究》,马俊亚的《被牺牲的“局部”》,伊懋可的《象之隐退:中国环境史》,上田信的《老虎口述的中国史》(日文)、《森林和绿色的中国史》等等,但目前还缺少更为系统的整合性研究成果,需要结合各自的研究去搜罗。
环境史的识见和启迪
阅读环境史,并从环境史的视角观照当代环境问题及其相关的资源消耗、可持续发展问题会使人们有许多发现。不同的发现取决于不同的阅读范围、关注领域,乃至价值取向。笔者体会有三:
第一,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角度来看,人类对于自然的汲取、破坏的能力和力度都是不断增强的,范围也是不断扩展的,而且两者都呈现出加速度的倾向。加速度是由工业革命引发,其中蒸汽机拉动的对化石能源的大量采掘和燃烧是决定性的,它标志着人类文明从有机燃料经济向矿物燃料经济的转变,从“低能量社会”向“高能量社会”(high-energry society)的转变。据约翰2麦克尼尔估算,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人类消耗的能源相当于此前的一千年间总消耗量的10倍和一万年间总消耗量的1.5倍。“高能量社会”不只带来巨大福祉,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资源。能源枯竭和全球气候变化等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在现阶段,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制度化,破坏性和掠夺性已经深深地嵌入现代文明体系,成为它的根基。因此,即便可能被误解为“反文明”,也必须指出:人类日常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超越了地球所能承受的生态学的界限——2008年地球人的“生态足迹”是地球生物承载力的1.5倍。
这是否意味着巨大的“反噬”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呢?考虑到这个星球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仅仅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环境社会学的确不应该再套用出自少数发达国家的短期经验的所谓“生态现代化理论”,进行避重就轻、自欺欺人的解释,以迎合庞大的权势集团以及生态学意义的“群氓”的利益需求和心理需求,而是必须从人类整体的安全出发,从文明史的角度进行追问:这个星球到底还能经受多长时间的大规模开采和开发?进而,必须“勇敢”地解剖目前的社会经济体系,以更为深入系统地发现和解释这个体系的破坏性和自我毁灭性,揭示文明与野蛮的辩证法——文明的进程的确已经表现为野蛮的进程,而“进步”和“繁荣”的终点意味着蛮荒。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超越历史学的“进步史观”或“经验主义”。因为由挖掘机、推土机、电锯等代表的工业社会,完全不同于斧头、锄头和镰刀代表的农业社会,它以现代化的名义对自然的压榨和掠夺已经变成全球性赌博,因此,它的后果也将不再是一个地理范围通常较小的“文明”的衰败,而是全球范围内人类整体的生存危机。
第二,人类在资源消耗、环境破坏方面加速度的主要推动力,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学技术,前者创造了商品拜物教,进而演变为大规模的欲望生产机制,通过刺激欲望来制造需求,将奢侈性需求转变成基本需求,从而刺激消费、拉动增长、扩大利润;后者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也赋予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以更大的能量和能力,而这种能量和能力不只是积极意义的人的“解放”和“素质”的提升,也包含了破坏能力和伤害能力。
由于深受欲望的驱动,同时又被现代科学技术或机器武装了起来,人本身也就发生了质变,从自然经济时代的“自然人”变成工业社会、消费社会、汽车社会的“机器人”,并进而促使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都发生质变:为维持生计而用斧头砍树一般不会超过自然的再生能力,出于利润动机用电锯伐木可能就是毁灭性的,延伸到作为群体行为结果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生态环境问题,这样的发现无疑将深化对现代社会的关键特征的认识,充实和扩展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
第三,在认识到宏观历史进程加速、人类的欲望和破坏能力同时增强的基础上,必须看到“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的特征,以及“中国崛起”伴随的巨大的生态环境效应,正如要注意英国、美国、日本等老牌工业国家在这一领域的作为和“贡献”一样。基于我对工业革命以来的环境史阅读后的判断,在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中国比起上述任何一个国家都突出地表现出“后来居上”的势头。比如,仅仅山西和内蒙为例,近年来的年间煤炭开采量就远远超过了1900年的全球煤炭产量(7.6亿吨);而在截至2012年的十年中,其年均净增加的钢产量(5300多万吨),就超过了它在1981年的总产量(3700万吨),而其目前的钢产量也超过了五十年前的全球产量。
这种势头当然不仅仅是由于中国本身的体量庞大,也与赶超型和压缩型的“现代化”过程中,它的政治和社会体系更加依赖经济增长、更加倾向于刺激欲望,同时也更加缺少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有关。可以认为,推动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多重力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实现了近乎“完美”的组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加倍效应。因此,它在最近的三十多年间所创造的环境奇迹,以及社会伤痛,正如它创造的经济奇迹一样,都是史无前例的,也具有全球影响——在可持续或不可持续的层面上,它的确都成了决定性的力量,而且越来越具有决定性。
当然,这样表述并不是要附和“中国威胁论”,也不是要否认中国以及它的每一个国民的“发展权”。我想强调的是,由于中国“非常非常大”,大到它本身就成为一个世界,而它对于市场和技术的迷信又赋予它足够的能量,不仅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改写了人类环境史、也拯救了资本主义,而且会在可预见的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继续扮演人类历史的火车头,促使它自身在内的世界进一步膨胀。对此,中国的环境社会学必须超越传统“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和视角,从环境史、文明史的角度进行把握和分析,否则,它就无法完整切实地理解和解释它所面对的重大局面——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现代化实验,如何彻底改变着人类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史念海:《黄土高原历史地理研究》,〔河南〕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年版。
[2] 克莱夫·庞廷:《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王毅、张学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约翰·麦克尼尔:《阳光下的新事物:20世纪世界环境史》,韩莉、韩晓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责任编辑:方心清)
(特别说明:本文转载自《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仅供学习参考)